【2020纪委遴选案例分析题】长期固定收受礼金行为如何区分定性?

公选王遴选网 lx.gongxuanwang.com 2020-02-14 阅读: 33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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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选王遴选网导语]收受礼金具有正常人情往来因素的,不宜轻易评价为受贿行为。那么长期固定收受礼金行为又该如何区分定性?

【公选王典型案例】

赵某,长期在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(简称A市住建委)工作,20084月起担任A市住建委主任;李某,A市某建筑企业负责人,与赵某相识多年,系大学同班同学。自2003年起,李某每年中秋节和春节等年节前后都会安排两家聚餐,并在饭桌上以“贴补孩子”的名义送给赵某1万元现金,赵某也回赠李某孩子5000元左右现金或烟酒茶叶等礼品。2010年赵某儿子结婚及2011年赵某父亲去世时,李某各送给赵某1万元现金。2013年夏天,李某请赵某在A市某大型工程项目招标时予以关照,并最终顺利中标,事后李某送给赵某50万元现金。2013年中秋节起,李某继续在年节时组织家庭聚会,每次仍以“贴补孩子”的名义送给赵某2万元现金,赵某偶尔回赠价值相对较小的财物。201812月,赵某被立案审查调查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赵某利用职务便利,为李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5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无争议。但对于赵某在年节及办理“红白事”时收受李某钱款的行为,特别是请托事项出现前赵某收受李某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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